船舶和货物遭受海难等意外事故时,为了避免共同危险而作出的特殊牺牲或支付的特殊费用,就是共同海损。例如在大风浪中船有倾覆危险时,船长下令抛弃部分货物使船舶转危为安,或者船舶航行中机器失灵,处境险恶,由他船救助,拖至安全地而支付的救助报酬。这种抛弃的货物和付出的救助报酬就是共同海損。因为这种特殊牺牲和费用是为了避免共同的危险,所以损失应由留存的船舶、货物和运费三方共同负担。共同海损的理算一般由海损理算师作出海损理算书,如果一方对理算书有异议,可提请法院或仲裁机关审理。我国理算共同海损的主要法规是一九七五年公布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共同海损理算暂行规则》(简称“北京规则“)。
单独海损是指因自然灾害、不可抗力或船员的航行事故而造成货物的部分或全部损失。如因风浪冲击,海水卷走甲板上的货物;因驾驶疏忽,造成船舶搁浅、碰撞致使货物受损等。不属于共同海损的损失一般属于单独海损的范围。单独海损由受扳财产的实际所有人、保险人或失职的一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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