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了级别管辖,只是确定了该案应该由高级法院、中级法院还是基层法院一审,但是全国有那么多相同级别的法院,到底应该由哪一地方的法院管辖呢?提出这一问题的目的是要确定地域管辖。所谓地域管辖就是指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辖区内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地域管辖主要是根据人民法院的辖区以及当事人住所地、诉讼标的地或者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的关系来划分的。
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是: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就是诉讼中常提到的“原告就被告”原则,就是原告向被告所在地的法院起诉。如果被告是公民的,则被告所在地就是指被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而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但是,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1年的,由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1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是法人的,其所在地为法人的住所地,即法人主要营业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对没有办事机构的公民合伙或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的,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各该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例如,小张与小影都是北京市人,1997年在崇文区结婚,婚后户口也都迁入崇文区。1999年房屋拆迁,双方迁至朝阳区居住,但户口没变。2001年1月,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感情破裂,分居。小张迁至西城区居住,小影继续居住在朝阳区。2003年2月,小影决定起诉离婚。遂向婚姻登记地崇文区人民法院起诉。但该法院拒绝受理。
在这里,细心的读者就可以根据法院的管辖原则来确认该案件应由哪一个法院受理。首先,该案件属于普通民事案件,应该由基层法院进行一审。这一点,小影判断正确。然后,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既然小张是被告,就应该向小张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小张的户籍在崇文区,然而他离开户籍所在地在外居住,已经形成了经常居住地。他先在朝阳区居住,后又在西城区居住超过1年以上,因此,西城区是其经常居住地,根据法律规定,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的法院管辖。所以,小影应该向西城区法院起诉,而崇文区法院没有管辖权,当然不能受理该案。




手机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