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1月20日,李二军经人介绍到某市民政局办公楼施工工地做泥工。该办公楼工程系季东昌以房屋建筑工程公司名义承包,李二军与季东昌未签订任何书面劳动合同,只与其口头商定工资为每天人民币15元。1999年5月24日,李二军在施工中双腿被机器砸伤。1999年8月,经医院治疗,李二军出院时能扶双拐行走,但已丧失工作能力及部分生活自理能力,地区劳动鉴定委员会认定李二军负伤为工伤,并鉴定为伤残5级,部分护理依赖。1999年8月,李二军妻子张小梅找到房屋建筑工程公司及季东昌,要求解决工伤待遇,支付伤残抚恤金、伤残补助金、工伤津贴、护理工资等费用,季东昌以李二军未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为由,表示不承担任何费用。1999年9月5日,张小梅代李二军以申诉人的身份向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季东昌支付伤残抚恤金、伤残补助费共计12万元人民币。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张小梅不服,心想老百姓出了事,怎么就没人管了。于是张小梅又以原告身份向法院递交了起诉书,可没想到法院再一次驳回张小梅的起诉。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法院为什么将张小梅拒之门外呢?关键原因是张小梅不是本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所谓案件的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到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受法院裁判约束的利害关系人。当事人又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狭义当事人专指原告和被告。张小梅之夫李二军与承包者季东昌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的主要法律特征之一是,争议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即劳动争议的当事人一方为用人单位或团体,另一方为劳动者或劳动者团体。本案中,李二军虽然没有与房屋建筑工程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李二军曾与季东昌有过口头协议,且李二军在施工工地干活长达4个月之久,明显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李二军与房屋建筑工程公司、季东昌是劳动法律关系的双方,发生劳动争议,李二军是案件的当事人,而其妻子张小梅与房屋建筑工程公司、季东昌没有形成任何劳动法律关系,不属于案件的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只有李二军才有权提起申诉和向法院起诉。张小梅可以作为李二军的委托代理人,协助其进行申诉或诉讼。所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和法院驳回张小梅起诉的作法符合我国劳动法律、法规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该作法并无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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