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这一范围意味着行政相对人向法院起诉的可能性,也意味着对当事人资格的确定。一个公民或一个组织能否成为行政诉讼的正当当事人,最根本的条件之一,是看他所涉及的争议是否可以或必须经过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我国采取概括式和列举式并举的方式规定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第2条、第11条、第12条规定构成了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案例一是小李碰到的一件事。小李在菜市场内开了一家经营百货的小商店。一天,工商局的人来检查,说小李店内卫生不达标,罚款200元。小李交了钱之后非常委屈,觉得这真是飞来横祸。但对方是“公家”的人,自己有什么办法呢?忍气吞声算了。但行家却指点他,可以去法院告状啊,这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法院会管的。
这件事情确实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诉讼因为关系到国家日常管理的正常运转与公民个人合法权益的冲突,因此受案范围尤其需要严格规定。根据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就是说我国原则上只审查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针对某个特定的相对人的行政行为,即所谓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不针对抽象行政行为,例如政府颁布的某项法规等,就不可以纳入法院的受案范围。
我国法律还用列举式对受案范围具体明确地进行了规定。具体说来,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9)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而工商管理人员对小李进行罚款是一种行使国家公权力的行政管理行为。具体而言,是为达到对违法者予以惩戒,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给予法律制裁的行政行为,即行政处罚行为。而公民等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处罚行为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应该受理。
案例二:小李是一个关心国家大事的人,当他看到巴勒斯坦和以色列之间冲突不断,认为中国应该发挥自己在中东地区的影响力,积极促成两国的和谈。他认为现在我国的外交政策远远达不到这种要求。他对此大为不满。自从上次知道对“公家”的行为还可以通过法院提起诉讼之后,小李就注重凡事“讨个说法”。这次他也想通过司法程序,打行政官司解决问题。但是,行家却告诉小李,这场官司不能打。
确实这场官司不能打,即使起诉了法院也不会受理。这就涉及到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问题。上文说过,行政诉讼有其受案范围,许多行政行为目前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6)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9)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小李认为政府机关没有处理好中东方面的问题,实际上是对国防、外交等涉及国家根本制度的维护和国家主权的运用,由国家承担法律后果的国家行为不满意。而国家事务以国家对内对外基本政策为考虑,不适宜于由法院审查,因此,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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