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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规讨债】什么是行政诉讼的级别管辖?

    发布日期:2020-08-30 13:09  浏览次数:

    张小果是青岛市A区人,在阳光有限公司任职。2002年12月1日,张小果出差完毕,从日本回国,在青岛海关过关检验时,被海关指控行李中夹带走私物品,被处200元的罚款。张小果认为自己根本没有所指控的行为,该处罚明显错误。于是以青岛海关为被告,向海关所在地青岛市B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小果的律师却告诉他,这场官司可不能这么打。
    小果并没有弄错被告。该具体行政行为是由青岛海关作出的,应该以青岛海关为被告。那么是什么地方搞错了呢?原来小果弄错了法院,该法院没有管辖权,不能受理这一案件。上文说过,管辖分为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确定的前提是级别管辖。我们首先看一下级别管辖的问题。级别管辖是按照案件的性质、复杂程度以及影响范围来确定的。小果受到的行政处罚是由海关作出的,而这类行政案件有较强的专业技术性,而且海关行政机关不是普遍设立的,大多数与中级法院的设置相吻合,因此,我国法律规定,由海关处理的由中级法院进行一审。所以,小果应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向基层法院起诉,搞错了法院的级别管辖,肯定找不到正确的管辖法院
    我国行政诉讼法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划分如下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即除法律特别规定应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外,其余所有第一审行政案件都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绝大部分案件应该由基层法院管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①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上文已经说过,这类案件的专业性、技术性比较强,且机构设置也与中级法院一致,适宜于由中级法院进行一审。
    ②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这些行政机关的级别比较高,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专业性和政策性比较强,影响也比较大,不适合由基层法院审理。
    ③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这里前二项比较好理解,而第三项主要是指:a.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是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b.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c涉外或涉港、澳、台且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行政案件。d被告为县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地(市)及省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的案件。e.其他重大、复杂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是专指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案情重大,涉及面广并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这类行政案件是比较少见的。例如深圳市贤成大厦有限公司、泰国贤成两合公司诉深圳市工商局、深圳市招商局行政纠纷案,由于争议涉及金额1亿3千万人民币,又属于涉外行政案件,因此,第一审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这里主要是指对全国有重大影响的行政案件或在国际上有重大影响的涉外行政案件。这种行政案件很少,最高法院至今尚未受理过一件第一审行政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