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了级别管辖,只是确定了该案应该由高级法院、中级法院还是基层法院一审,但是全国有那么多相同级别的法院,到底应该由哪一地方的法院管辖呢?确定这一问题还需要确定地域管辖。所谓地域管辖就是指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辖区内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主要是根据人民法院的辖区以及当事人住所地、诉讼标的地或者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的关系来划分的。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地域管辖分为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而特殊地域管辖又包括专属管辖和共同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是指按照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所在地为标准来确定行政案件的管辖法院。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上文中所说的张小果遇到的案件就属于此类。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也就是青岛海关所在地的法院,即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的专属管辖是指法律以诉讼标的所在地为标准,强制规定特定的诉讼只能由特定法院进行管辖。专属管辖的显著特征是它在管辖上的排他性。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9条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共同管辖,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对同一行政案件都有管辖权而由原告选择具体管辖法院的管辖。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共同管辖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或者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上文提到过的张小果被海关行政处罚一案,小果没有申请行政复议,因此不存在复议后是否改变法院管辖的问题。如果小果不是直接提起行政诉讼,而是先向海关总署提起行政复议的话,则可能出现二种情况:①复议决定是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②复议决定改变了原来的处罚决定。例如,变更原决定为罚款200元,并处行政拘留10天,或者变更原决定为罚款100元,甚至处罚结果没有变,但是不因走私作为违法事实,而是认为其携带违禁物品等。在海关总署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下,应该由青岛海关做被告,则应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如果海关总署改变原来的行政处罚,不论是加重了还是减轻了,都应该由海关总署为被告,可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向北京市海关总署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需要注意的是,所谓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复议决定具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①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的。②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规范依据的。例如原具体行政行为是参照甲法规,而复议决定却是依照乙法规作出的,虽然两者结果是相同的,但也属于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范畴。③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即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这种比较明显的变更,易于识别。
(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原告所在地”既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原告连续居住满1年以上的经常居住地,也包括原告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所在地。如果当事人既对人身又对财产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可以对两项措施同时提出诉讼,受诉人民法院应一并管辖。
共同管辖只是表明了各有关人民法院对同一行政案件都拥有管辖权,而并不意味着几个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共同审理同一行政案件。这一行政案件究竟应该由哪一个具体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还必须借助于原告的选择。我国法律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有了这样的规定后,就不会发生法院“打架”的现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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