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大民是北京市A区政府公务人员,家住北京市崇文区。2003年1月12日出国探亲,1个月后回国。2003年2月15日,在青岛海关出关检验的时候,海关工作人员发现张大民行李中夹带走私物品,于是对其处以行政拘留15天,罚款人民币200元的行政处罚。后张大民所在单位北京市A区政府知道此事后,对其处以记大过的处分。张大民认为海关的行政处罚与本单位所给予的行政处分都不正确,其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应该怎样提起行政诉讼?
首先,应该搞清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问题。北京市A区政府对张大民的处分,属于国家机关行使对其公务人员的管理职能,是一种内部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对该处分,张大民可以根据公务员法律的规定,进行申诉或提起复议,但不能向法院起诉。而海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则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如果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张大民对此不服,可以向其上级机关,即中国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其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则应该以青岛海关为被告。因该案件是海关处理的案件,因此,应由中级法院管辖。又因该处罚中有行政拘留一项,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提起行政诉讼。张大民是北京市A区政府公务人员,家住北京市崇文区,则原告住所地的法院就是北京市崇文区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而被告所在地的法院就是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因此,张大民可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选择权在张大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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