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关拥有广泛的管理职权,行使对公民的各项管理职责。在其职权范围内,可以采取各种行政、司法等措施。但谁都有出错的时候,如果国家机关做错了事,给普通的老百姓造成了损失,那怎么办呢?这里,就需要运用国家赔偿来保护自己。所谓国家赔偿就是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其中,包括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
李大状是河北省B县C乡农民,在北京打工,住在北京市崇文区一处出租房内。一天夜里,派出所突击查验身份证与暂住证,李大状与民警小张发生口角,小张的同事们一时冲动,违法使用警棍,将李大状打伤,住院治疗1个月,共花费医药费3000元。李大状觉得这真是飞来横祸,不知道应该找谁与来赔偿?
李大状可以申请国家赔偿。派出所是县公安局的派出机构,而查验暂住证的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公务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违法行使职权,造成损失的,由公务员所属的机关对受害人进行赔偿。虽然李大状在接受查验的过程中,与警察发生口角,但是并没有出现以暴力抗拒检查的情况,民警违法使用警棍对公民进行殴打,造成了公民的身体伤害。这种国家公务员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情形,按照法律规定,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国家赔偿包括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根据法律规定,各自具体赔偿范围是
(1)行政赔偿的范围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①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②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③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④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⑤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①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②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③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④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2)刑事赔偿的范围
①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a.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b.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c.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d.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e.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a.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b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但需要注意的是,也有一些行为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按照法律规定,下列情形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1)个人行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都不予赔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有两类:一类是行使职权的行为,另一类是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个人行为与职权无关,因个人行为导致损害,由个人负责。例如,假设小张不是在执行公务过程中打伤李大状,而是双方在饭店吃饭醉酒后发生殴打而打伤了李大状,则不应当由国家赔偿,而是由伤人者个人赔偿。
(2)受害人的故意行为。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刑事诉讼中,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3)依照刑法第14条、第15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4)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1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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