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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规讨债】谁有义务对申请人进行国家赔偿?

    发布日期:2020-08-30 13:13  浏览次数:

    虽然国家机关有很多,但各个机关在分工的基础上也是相互独立的,总不能逮着任意一个机关就要人家负责赔偿吧,应该由谁对造成的损失负责呢?这就需要按照一定的原则确定国家赔偿的义务机关。
    (1)刑事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原则是: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2)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原则是: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比较特殊的是经过复议后的行政行为,该行为经过原机关和复议机关两个关口,那么应该由谁负责呢?按照法律规定,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假设上文所述案例中李某被区公安局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