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力是一名从山西来北京打工的农民,租赁了一间地下室居住。一天晚上,警察大刘在这一带检查身份证和暂住证。大力不愿意将暂住证交给大刘检查,与大刘发生了争议,大刘一时气愤,不由分说,挥舞警棍将大力打伤。事后,经法院判决,大刘所在公安机关赔偿了大力的损失。
有读者可能觉得奇怪,警察执行职务过程中,违法使用警棍,将公民打伤,国家机关赔偿了,难道违法者本人就没有责任了吗?可不可以再追究直接实施违法行为的人呢?实际上,该违法者的责任是由赔偿受害人损失的国家机关来追究的。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而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般不需要受害者个人亲自追究违法者本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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