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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规讨债】当事人认为自己在法庭上的陈述有遗漏或有差错,是否有机会更改?

    发布日期:2020-08-30 13:22  浏览次数:

    2000年8月,某区法院审理一起劳动纠纷案件。原告孙某说:“被告与我解除劳动关系是没有依据的,我并没有打骂顾客。”被告某超市答辩说:“孙某是超市的售货员,在营业过程中打骂顾客,我公司有制度规定,打骂顾客者,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关系。”法庭上,双方各持己见。庭审结束后,书记员向双方当事人宣读了庭审笔录,并让他们在上面签名。就在这时,原告孙某提出需要补充一点,就是顾客向她扔东西时,她只是本能地回挡,并没有拿东西扔顾客。同时,被告也要求法庭把其所依据的规章制度的名称记录下来。对他们的要求,法庭是否准许呢?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5日内阅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法庭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当事人打官司,在法庭上经常会出现紧张、激动或者记忆上出现偏差,他们在陈述事实时,往往前后不一致或有情节上的遗漏。因此,法律赋予了当事人补正的权利。所以,上述案例中,对原、被告提出的补正请求,书记员应当准许,将他们遗漏的内容或出现的差错进行补正,记录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