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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规讨债】法院为何拒绝袁某儿子的再审申请?

    发布日期:2020-08-30 15:09  浏览次数:

    1980年6月,黄某将一间店面屋出租给袁某,未定租期。1988年袁某病故,该屋仍由其子租住。1990年黄某也病故。次年黄某的儿子提出将该屋收回,而袁某的儿子认为其父已向黄父买下该屋,但又拿不出卖契,为此黄某的儿子提起诉讼。1991年,一、二审法院均判决袁某的儿子败诉。袁某的儿子又向其亲戚多方打听,寻找卖契,后来终于在1994年找到了卖契。袁某的儿子立即向法院申请再审,可法院对其提出的再审不予受理,这是为什么呢?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可以向原审法院或者上级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也可以申请再审,这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权利。袁某的儿子有足以推翻原判决的证据,法院为什么不受理他的再审请求呢?因为当事人申请再审是有时间限制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出。按照此规定,1991年上述案件的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袁某之子提起再审的最后期限应在1993年,如果超出了这个期限,无论袁某之子申请再审的理由多么充分,人民法院都不会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