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也就是原告和被告以外的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了不同的意见,主张全部或者一部分权利,提出要求人民法院停止并且变更执行的请求,就叫做执行异议。那么,案外人如何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又会怎么处理呢?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如果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为了便于理解,让我们来看一个案例。新大钢铁厂与红旗机械厂发生货款纠纷,双方约定在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裁决机械厂偿还钢铁厂货款85.7万元。裁决书送达后,根据钢铁厂的申请,机械厂所在地的某区人民法院责令其限期履行。可是,过了人民法院限令的履行期限,机械厂还是不履行义务,法院就决定采取执行措施,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的财产。经过查询,人民法院冻结了机械厂在工商银行的存款62.7万元,同时对停放在机械厂车库内的一辆桑塔纳轿车予以扣押。这时,一名叫王大为的工人向法院的执行人员提出,桑塔纳轿车是他个人的,只是暂时停放在厂里的车库内,要求法院不要扣押,他还向执行人员出示了该车的行驶证和自己的驾驶证、购车发票。
这个例子中的王大为就是案外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有这样几个条件:一是执行异议的提起,必须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的实体权利,也就是说必须是以独立的权利人身份主张执行标的全部或部分归自己所有,或者执行的有关内容直接涉及案外人的合法权益。二是执行异议必须在执行程序结束前提出。如果在执行程序完毕后案外人再提出实体权利主张,只能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三是必须提供自己享有权利的证据。刚才例子中的王大为就符合这三个条件。因此,他有权提出执行异议。
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后,会出现这样一系列的后果,法院的执行人员应当对异议依法进行审查。案外人的主张有理由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如果主张不能成立的,驳回其异议,继续执行。如果发现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拿前面的例子来说,案外人王大为出具了有关证据证明轿车是自己的而不是机械厂的,法院要是审查后认为事实确实如此,就要裁定中止扣押汽车。最后还要说明的一点,就是人民法院中止执行的只是案外人提出异议并且审查属实的那部分财产,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以及案外人虽然提出异议,但是又证明不了自己享有权利的财产,法院都不会中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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