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丰公司欠富源煤矿煤款40万元,由于没有按期归还,煤矿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判决,永丰公司应在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偿还全部货款。法院判决生效满1个月后,富源煤矿向人民法院提出了执行申请。在执行过程中,永丰公司提出,以公司刚买的两辆奥迪轿车折价40万元充抵货款,富源煤矿表示同意。于是双方签订了和解协议,并将协议提交给了执行人员。可是,永丰公司只交给了富源煤矿一辆车,另一辆却怎么也不肯给了。富源煤矿无奈,只好重新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那么,当事人能否在法院执行过程中进行和解呢?达成和解协议后,当事人还能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吗?
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就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达成协议,从而结束执行的一种活动。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所以,法律是允许当事人在执行中进行和解的。这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一种表现。当然,当事人进行执行和解须具备这样一些条件:第一,必须双方当事人完全自愿。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采取非法手段或者不正当方式强迫对方当事人与其达成和解协议。第二,和解应在执行中进行。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不是执行和解。第三,和解协议的内容应由执行员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和解协议一旦履行完毕,就结束执行程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能再要求执行原来的生效法律文书。
如果一方不履行和解协议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就像上面所讲到的永丰公司,该怎么办呢?由于和解协议不属于法律文书,不具有法律上强制执行的效力,当事人不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和解协议,但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和解协议已经履行的部分,应当在执行的法律文书中扣除。因此,扣除富源煤矿已经接受的那辆车折合人民币20万元,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只能执行剩下的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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