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非金钱财产就是指现金和银行存款以外的财产。人民法院对非金钱财产的执行措施主要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等。
查封,是指人民法院把被执行人的财产加贴封条,禁止被执行人以及其他人转移和处理。查封一般针对不易或者不能移动的物品,比如机器设备、厂房等。财产被查封以后,人民法院可以责令被执行人对财产加以保管。如果被执行人拒绝保管,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有关单位或个人保管,保管费用应由被执行人负担。
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将被执行人的财产转移到另外的场所加以扣留,不准被执行人占有、使用和处分。这种措施一般用于价值较高,便于移动的财产,比如汽车、轮船、飞机等。法院对扣押的财产可以自行保管,也可以交有关部门保管,所需保管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
拍卖,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查封、扣押的财产委托拍卖机构以公平竞争的形式出价,将财产卖给出价最高的人,然后将拍卖所得的钱分配给申请执行人。拍卖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实现财产价值,有利于充分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变卖,就是人民法院将被执行人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委托商业单位或者国家指定的部门出卖或者收购,或者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把所得的现金给申请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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