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红与刘倩是同一单元的上下楼邻居,王红家住在四楼,刘倩家住三楼。2002年5月,王红全家去东南亚旅游了一个月。就在旅游期间,王红家的水龙头漏水,水一直流到刘倩家,将刘倩家的衣物、柜橱泡坏了。刘倩找不到王红家的人,就在四层共用的取水管道位于自家的区段上私自安装了一阀门,截断了王红家的生活用水。王红回来后,得知这一情况,迅速修好了水龙头,并向刘家道了歉。但是,两家在赔偿问题上却闹起了别扭。刘倩要求赔偿1万元损失,否则就不打开阀门,而王红却只同意赔偿4000元。王红起诉到了法院,要求刘倩排除妨害,刘倩反诉王红赔偿损失。法院委托物价部门对刘倩家的损失进行了估价后,判决:刘倩自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拆除私设的阀门,恢复王红家的正常用水;王红赔偿刘倩经济损失6000元。判决生效后,王红将6000元通过法院转交给了刘倩,然而刘倩却拒不拆除阀门。王红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那么法院该怎么执行呢?
法律文书所指定的行为,既包括作为也包括不作为。作为是指被执行人必须履行一定的积极行为,如本案中刘倩必须拆除私设的阀门;不作为是指被执行人必须履行一定的消极行为,比如不得妨碍别人在自己的宅基地上建房。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和其他人完成该行为,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法院按照法律的规定,向刘倩下发了执行通知,刘倩仍拒不履行拆除义务。于是,法院委托自来水公司拆除了该私设阀门,200元拆除费用由刘倩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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