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际执行中,有些案件的执行不仅决定于申请执行人能否取得财物,还牵涉到能否进行过户。比如,汽车的执行,除了要将汽车交于申请人控制外,还必须将行驶证过户到申请人名下,否则所有权并不发生转移。因此,人民法院在强制转移标的物时应同时办理财产权证照的转移手续。一般而言,根据法律规定,需要办理这类手续的主要有房产证、土地证、林木所有权证、车辆行驶证等。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由执行员传唤双方当事人当面交付,或者由执行员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有关单位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有关公民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人民法院通知其交出。拒不交出的,强制执行。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为了便于理解,试看一例:
储兴与储良是亲兄弟,老二储良家在北京,老大储兴家在外地。1995年,储兴想在北京为儿子买一处房子。由于当时北京的地方政策规定,只有持有北京市户口的人才能在北京买房,储兴就同储良商议,委托储良在北京买房,房屋产权落在储良名下。房子一直由储良的儿子储波居住。2002年5月,储兴听说北京市又有了新的规定,外地人也能在北京买房了,并且可以办理房产证,于是,储兴找到储良商议将房屋产权过户到自己名下。不料,储良却说房子是自己的,矢口否认房子是储兴买的,只不过是在买房时向他借了点钱而已,因此也就不同意过户。两兄弟为此闹到了法院,法院经过审查双方所提交的证据后认为,现有证据可以充分证明,该房为原告储兴所购,储良只不过是受委托处理购房事务的被委托人。法院判决,被告储良应在1个月内将房屋交与储兴;在1个月内将房产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交与储兴并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判决生效后,储兴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强制储良及其家人迁出了争议的房屋,但储良却拒不交出房屋两证。
在这个案子中,根据法律的规定,法院就会责令储良在一定期限内交出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拒不交出的,法院一方面会对储良采取强制措施,比如罚款、拘留;另一方面,法院会直接向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下发协助执行通知书,由这两个部门根据生效的判决书直接为储兴办理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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