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担保是指在执行中,被执行人确有暂时困难,缺乏偿付能力时,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而暂缓执行的一种制度。执行担保应当具备这样几个条件:(1)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一般应提交书面申请,以便查证。(2)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执行担保需要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协商,取得其同意。(3)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限应当与担保期限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4)有确定的担保或者担保人,既可以由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作担保,也可以由第三人作担保。以财产作担保的,应提交保证书;由第三人担保的,应当提交担保书。担保人应当具有代为履行或者代为承担赔偿责任的能力。
执行担保会产生这样的法律效力:一是担保裁定书生效后,中止原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的执行。二是被执行人应按执行担保裁定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三是被执行人或者担保人对担保的财产在暂缓执行期间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恢复强制执行。四是执行担保期满后,被执行人仍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时,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者裁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
比如,有这么一个例子:海天歌舞厅租赁通达商厦的门面房经营歌厅,约定每年租金20万元,年终一次付清。海天歌舞厅由于经营不善,年终仅付了3万元租金。通达商厦起诉到人民法院,法院判决海天歌舞厅分期还款。过了履行期限,海天歌舞厅没有按期还款。于是,通达商厦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经查询海天歌舞厅的开户银行得知,其帐面上无存款可供执行。法院裁定查封了海天歌舞厅的经营场所以及音响设备。这时,海天歌舞厅向法院要求暂缓执行,并且保证1年内付清所有租金,万达房地产公司也表示愿意提供担保。在征得通达商厦同意后,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后来,在海天歌舞厅全体员工的努力下,歌厅经营蒸蒸日上,不但付清了租金,还主动付了利息。双方又签定了长期租赁合同。由此可见,执行担保制度的目的,在于既能保证债权人得到充分、全面的履行,又防止和避免强制执行给社会经济带来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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