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正常情况下,执行人员应当根据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依照法定的程序执行完毕,但是有时候常常会遇到一些特殊情况,使执行程序暂时不能执行,这就是执行中止。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执行:(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申请执行以及申请延期执行都是申请人的权利,人民法院应当尊重申请人的权利。(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如果案外人提出的异议确有理由,就意味着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可能有错误,因而有必要中止执行。(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这是因为在执行程序中缺少任何一方,执行程序就无法进行。(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是指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以及合并分立等情况。(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比如,被执行人突然失踪又找不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出现某种不可抗拒的事由,使执行程序暂时不能进行。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后,就要暂时停止执行工作,在决定恢复执行程序前,不得进行执行活动。
在执行中止的原因消失后,人民法院就应当恢复执行程序。可以由当事人申请经人民法院同意后恢复,也可以依职权主动恢复。原已进行的执行活动依旧有效。
让我们看这样一个例子:周奇和鼎盛物业管理公司因房屋中介发生了纠纷,法院最后判决鼎盛公司在房屋中介活动中有欺诈行为,判决其双倍返还周奇中介费3600元。就在法院准备对鼎盛公司采取执行措施时,鼎盛公司由于资不抵债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裁定鼎盛公司进入破产清算。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就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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