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出现了某种特殊的情况,使执行程序无法或者不需要继续进行,法院就会裁定结束执行活动并且永远不再恢复执行。这样的制度就叫执行终结。
刘老太25岁守寡,含辛茹苦把四个子女拉扯成人,先后都参加了工作。如今,刘老太已经70岁了,俗话说,养儿防138老。然而,这四个子女既不回来看望自己的母亲,也不支付赡养费。刘老太只能靠周围的街坊邻居接济度日,虽经街道基层组织调解,四个子女仍然不愿意尽赡养义务。刘老太万般无奈之下告到了人民法院,法院判决四个子女每人每月支付刘老太生活费60元,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依法移送执行。就在这时,刘老太患病去世。那么,人民法院还能继续执行吗?
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该裁定终结执行,因为在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中,权利人所享有的权利基于特定的人身关系而产生,与权利人主体资格不能分离,只能由权利人本人享有,不能转让也不能继承。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权利人的权利随即消灭,人民法院应当结束执行活动。
除此以外,还有另外几种情形,人民法院也会裁定终结执行。(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申请人撤销申请,是当事人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尊重。(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执行就失去了依据,执行程序就不能继续进行。(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如果被执行人死亡后,既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执行工作事实上已经无法进行。(4)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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