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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催债】什么是执行回转?

    发布日期:2020-08-30 15:36  浏览次数:

    小李个人开办了一家家具厂,2001年4月他从县木材公在司进了一批木材,总计货款13.6万元,双方商定2001年6月份付款,小李向木材公司出具了欠条。付款期限到来后,小李付清了全部欠款,木材公司给小李出具了收据。2002年6月,小李却接到了法院送来的起诉状,木材公司在诉状中向小李主张这笔木材欠款。然而,此时小李怎么也找不到那张收款条。没办法,法院只能依据木材公司提供的证据判小李在7日内付清全部货款。2002年9月,法院对小李的财产进行了强制执行。2002年10月,小李在清理物品的过程中又找到了那张收据。于是,小李申请法院对此案进行再审。法院经过再审,依法撤销原审判决,驳回了木材公司的诉讼请求。那么,小李已经被执行的财产还能再要回来吗?
    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小李的申请,对木材公司进行执行回转,要回本不该多付的13.6万元人民币。那么,到底什么是执行回转呢?
    执行回转就是原来执行所依据的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撤销,人民法院采取措施,强制原申请执行人将执行所得的利益退还给原被执行人,恢复到执行程序开始前的状况的制度。一般情况下,执行完毕后,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得以实现,执行程序就会结束,不会产生回转的问题。但在这样几种情况下,就会发生执行回转:(1)人民法院制作的先予执行的裁定,在执行完毕后,被本院的生效判决或者二审法院的终审判决所撤销,因先予执行而取得财物的一方当事人应将执行所得返还给对方当事人。(2)人民法院制作的判决、裁定,在执行完毕后,该判决、裁定又被本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经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后被依法撤销,对因执行原判决、裁定而获得利益的一方当事人也应采取执行回转的措施。(3)其他机关制作的依法由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在执行完毕后,又被制作机关撤销的,也应由人民法院采取执行回转措施,责令一方当事人将执行所得返还给对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