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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讨债】合同的书面形式就是指合同书吗?

    发布日期:2020-09-01 15:14  浏览次数:

    依据《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某糖厂因在甲县订购的甘蔗没能及时达到,不能向客户交货,情急之下,立即向乙县某农场发出电报,要求立即给自己发出100吨甘蔗,价钱按过去购买该农场的甘蔗的价格计算。农场收到电报后,立即回电说:按糖厂的意见办,立即发货,货到贵厂后请将货款汇到农场账户。农场发货后,甲县的甘蔗运到糖厂。两地甘蔗均运到糖厂后,糖厂没有更多的加工能力,便去电农场请求退货。农场不允,糖厂便以双方没有鉴定书面合同为由拒收。双方为此成讼。
    此案法院应判决糖厂败诉。因为糖厂与农场虽没有鉴定正式的书面合同书,但并非它们之间没有书面合同。它们之间的书面合同是双方往来的电报。糖厂需要甘蔗,发电报给农场,该电报提出了购货的名称、数量、价格、交货地点等等。很显然,该电报具有书面要约的性质。农场收到电报后立即回电,表示同意按糖厂的意见办。这是书面承诺。有要约和承诺,双方协商一致,合同成立。合同成立后,农场按约交货,履行了合同义务。糖厂拒收,属于违约行为,当然应败诉。此案关键是糖厂仅仅将合同书认为是书面合同,而不知道信件、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和电子邮件均是合同的书面形成,故作出了违约的蠢事,其败诉理所当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