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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讨债】要约与要约邀请有何区别?

    发布日期:2020-09-01 15:20  浏览次数: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被告(某市食品公司)因建一栋大楼急需水泥,遂向本省青锋、新华及原告建设水泥厂发出函电,函电称:“我公司急需标号为150型水泥100吨,如贵厂有货,我公司愿派人前往购买。”三家水泥厂都回复了函电,告知备有现货及水泥的价格。而原告在发出函电的同时,亦派车送去50吨水泥。因在此之前被告得知新华水泥厂的水泥质量较好,且价格合理,因此向新华水泥厂发去函电,称“我公司愿购买贵厂100吨150型号水泥,盼速送货,运费由我公司负担”。第二天上午,新华水泥厂发函称已准备发货。下午原告将50吨水泥送到,被告告知原告,他们已决定购买新华水泥厂的水泥,因而不能接受原告送来的水泥。原告认为,被告
    拒收水泥已构成违约,双方协商不成,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确定本案被告是否构成违约,首先须判定水泥买卖合同是否成立,而要判定合同是否成立,关键在于认定被告向原告所发出的函电在性质上究竟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所谓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一经发出便对要约人产生拘束力,不得随意撤回或者变更。而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只是引诱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它并非订立合同的必经阶段,其本身并不具有法律拘束力。
    区别要约与要约邀请,主要根据当事人所表达的意愿,订约提议的内容是否包括了合同的主要条款以及交易习惯等。据此,被告向原告发出的函电,在性质上属要约邀请,而非要约。首先,从当事人的意愿来看,应属于要约邀请。被告向原告发出的函电中明确声称“如贵厂有货,请速来函电”。表明被告是希望原告向自己发出要约,被告同时提出“我厂愿派人前往购买”,其含义是派人前去协商购买,而不是前往原告处提货。其次,从函电的内容来看,应属于要约邀请。要约在内容上应当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具体而明确,才能因承诺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而要约邀请,旨在希望对方当事人提出要约,因此它不需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从本案来看,被告在函电中已明确规定了标的和数量,但未提出价款,显然是希望原告向其告知价款,以进一步与其协商是否购买其水泥。由于电函内容中缺少价格条款,因而只能视为要约邀请。复次,从交易习惯来看,也不足以认定被告的函电是要约。因为被告在尚未了解水泥的价格和质量的情况下是不可能决定派人前往原告处提货的,更何况水泥在当时当地并非紧俏物资,被告亦无必要在未了解水泥价款、质量的情况下便接受原告送来的货物。
    相反,原告发出函电和发送水泥的行为是一种要约行为,它实际上是以函电告知水泥的价格及发送水泥的行为来作出订立合同的提议,已具备了未来合同的基本条款,表明了其已作出了愿意订立合同的明确意思。但这种行为是一种要约,要成立合同尚须有被告的承诺,而承诺与否由被告自愿作出。被告拒收原告的水泥,表明其拒绝承诺,原、被告之间的合同尚未成立,因而不能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