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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讨债】悬赏广告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发布日期:2020-09-01 15:22  浏览次数:

    原告曾于1999年8月3日在H省某县丢失一个提包,内有现金1万元,各种票据等计款8万余元。原告在该县电视台和有线广播台连续播发寻物启事,在启事中声称,谁拾到提包并归还失主,愿付给1.5万元酬金。10天后,被告在回家途中拾到该提包,当即前往原告指定的交物地点,准备交付给原告,但在交付时提出原告应先偿付1.5万元酬金才能交付。原告提出播放寻物启事是为了尽快找到失物,考虑到包内只有1万元现款,因而只能给2000元酬金。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被告遂拒绝交付拾得物。原告被迫向法院起诉,请求被告交付拾得物。
    在本案中,原告在其财物丢失后立即在该县电视台和有线广播台播发寻物启事,在启事中称谁拾得提包并归还失主,失主将付给1.5万元酬金。该行为是典型的悬赏广告行为,即广告人通过广告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给付报酬,它是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出的要约,任何人一旦完成该行为,广告人则负有对该行为人支付一定报酬的义务。该项报酬是由广告人根据实际情况而自愿确定的。悬赏广告一旦生效,即对当事人产生法律拘束力,某人一旦完成了悬赏广告中的指定行为,则是对广告人的有效承诺,双方就形成了以完成特定行为为内容的合同关系,合同一旦成立就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均应严格履行。
    此案中,原告拒不履行其诺言,被告可以要求原告依法履行支付报酬的义务,如果原告拒不执行,可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同时,如果被告因为依赖原告会依广告内容支付报酬,而为完成指定行为支付了一定费用或遭受了一定损失,在原告支付酬金的情况下,被告可以根据缔约上的过失责任而要求原告赔偿其依赖利益的损失,如误工费、路费等利益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