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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讨债】如何看待征订函的性质?

    发布日期:2020-09-01 15:23  浏览次数:

    某市一个灯具厂研制了一种新型的电子按摩器,经有关部门鉴定合格后,准备投入批量生产。为考察销售情况,该灯具厂向国内的各个医疗保健单位发出征订函,声称半年后有现货供应,每台售价500元。某医院接到征订函后,没有与灯具厂联系,但立即汇去5000元,订购10台按摩器。半年后,该医院始终未收到10台电子按摩器,便向灯具厂发函询问。灯具厂回信答复,承认确实收到了该医院的5000元汇款,但由于计划经费的紧缩,无法大量生产,因此无法大量供货,也无法退款。该医院经过多次交涉没有结果,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灯具厂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但被告认为,我方并没有与原告鉴定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
    被告灯具厂在产品尚未正式投入生产时就向各个医院发出征订函,目的是为了获得销售的信息,为生产的规模和数量提供依据,因此被告发出的征订函并不说明被告愿意和任何一个接到征订函的医院鉴定买卖合同。根据《合同法》第14条的规定,要约是要约人希望他人与自己鉴定合同的意思表示,并且应当具备明确具体的内容,而被告的征订函并没有与对方订约的愿望,也不具备数量等合同的主要内容,因而被告的征订函并不是一个要约。被告的征订函中写明了产品的名称功能,并且希望他人购买本产品,应当是一个商业广告。被告在征订函中写明电子按摩器的价格,相当于一个价目表,根据《合同法》第15条的规定,价目表的寄送或者商业广告均是要约邀请。原告对被告行为的性质认识有错误,认为被告的征告函是一个要约,于是汇款5000元表示承诺,是原告的错误认识,并不能使合同成立。据此应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并不存在合同关系,因而被告不应承担违约责任。但被告在明知没有合同关系的情况下,仍然不退回汇款,构成了不当得利,应当按《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返还原告的5000元汇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