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人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3月7日甲学校向乙书店发出购买1000册学生用图书的要约信函,信件中指出,如果书店同意学校的要约,可尽快将图书寄出。信件在4天后到达该书店。但3月10日,由于学校收到驻地某部队捐赠的2000册图书,决定不再购买其他图书,立即通过电报向乙书店表示撤回要约。但由于电报在路途中受到意外事故的阻隔,3月12日才到达书店。此时书店不仅已经将承诺信件发出而且已经将图书运出。书店立即将此情况通知了学校,学校认为自己已经通过电报表示对自己先前作出的要约作了否认,至于电报延迟完全是由于学校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的,因此书店的行为应当自己负责。书店不服,起诉到法院。
在本案中,学校的要约于3月11日到达书店。虽然要约可以撤回,也可撤销,但撤回或撤销的通知应在要约未到达对方之前到达或与要约同时到达,或者在对方未作出承诺前到达。尽管学校已通知电报撤回要约,但撤回要约的电报到达书店的时间是3月12日,撤回通知没有及时到达受要约人,即撤回要约的通知迟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因而不产生撤回要约的效力。至于撤回要约的非正常延迟的责任,不能由对此毫无责任的书店承担,书店作为受要约人没有义务承担撤回要约的通知迟延所造成的损害责任。依《合同法》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故学校的要约于3月11日到达书店时就已经生效,学校的要约是已经生效的要约。另外,学校的要约表明书店可以在表示承诺的同时开始履行合同,书店已经在要约生效后作出了承诺并进一步通过行为表明了自己的承诺,书店的承诺是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的有效的承诺,因此双方的合同关系已经成立,学校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支付书款,并应承担对因拒绝接受图书给书店造成的损失的赔偿责任。




手机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