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合同法》第17规定,要约可以撤回,但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某制衣厂厂长因为订购服装的客户多,原储备的布匹所剩不多,便打电话给该厂驻某市的采购员张某,要求其在A市订购一批布料并立即发货回厂。制衣厂厂长在打完电话后,副厂长告诉厂长,他已安排采购人员在另一纺织厂购足了布料,并且下午就将送货上门,没有必要再另外购货,否则将造成资金积压。厂长知道后立即给张某打电话,通知其不必再订货了。但电话打了很久没有人接。第二天,厂长通过张某的朋友知道,张某因A市布料价格不合适,于昨天下午去联系采购B市某纺织厂布料,张某之所以联系不上是因为他的手机被小偷偷去了。根据张某的朋友提供的地址,厂长立即给B市某纺织厂发出传真,说明自己已经买到布料,现在不需要再订货。传真发出后的第二天上午B市某纺织厂已经派人将布料送到制衣厂。制衣厂拒收,其理由是该厂已经给纺织厂发出传真,不再要货,现在送货上门实际上是在强迫制衣厂购买纺织厂的货。B市某纺织厂辩称,所送货物是张某代表制衣厂买的,有张某给该厂的传真为证。在该厂已经送货后,制衣厂的传真才收到,因此制衣厂没有理由不接货。
此案制衣厂没有理由拒收。其理由是:制衣厂由代理人张某向B市纺织厂发出购货要约,该要约到达B市某纺织厂后,要约发生效力,要约不得撤回。只要当事人对该要约作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在不知张某的传真是否到达B市纺织厂的情况下,制衣厂向该厂发出传真,试图撤回代理人张某的要约,阻止要约的生效。此案中,如果制衣厂的传真在张某传真到达B市纺织厂之前到达或者与张某传真同时到达B市纺织厂,该行为的确能撤回张某的要约。但是,制衣厂撤回要约的通知到达B市某纺织厂之前,张某的要约已经先期到达,要约已经生效,在未收到制衣厂撤回要约的通知的情况下,B市某纺织厂依据合同向制衣厂送货实际上是在履行合同义务,制衣厂应当有义务接受标的物,否则构成违约。因此,制衣厂说B市某纺织厂在其发出撤回要约的通知后仍然送货是强迫该厂购买其产品的说法是不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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