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18条虽然规定了要约人可以在受要约人承诺之前撤销自己的要约,但根据合同法第19条的规定,当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且为履行合同作了必要准备工作时,要约不可撤销。
张某系一古董商,在旧货市场偶然发现了几幅古画,十分喜爱便购买下来,但画有些破损,张某找到古画修理专家刘某,请求刘某为其修理,并说明了修理价格。刘某看过画之后,对张某表示为了决定能否修理这些画,必须先对其中一幅画进行修补,然后才能决定是否能够修理这些画。张某答应给刘某5天的时间进行研究。刘某于是立即开始工作,对其中的一幅进行修补。但第三天张某经人介绍认识了一位更有名的古画修理师,于是要求刘某停止工作,交还古画以便交给新认识的古画修理师修理。刘某这时表示自己可以修理这些画,也接受张某的修理价格。双方争执不下,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归还古画,并赔偿损失。
原告张某向被告刘某发出了修理古画的要约,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要约人不能任意撤回或者撤销要约。本案中,原告张某同意刘某的建议,允许被告在5天内先修理一幅古画然后再决定是否承诺,基于此,被告完全有理由相信原告在5天内不会撤销自己的要约,另外为了履行修理合同,被告已经开始了有关准备工作,对其中的一幅古画进行了修理。因此根据《合同法》第19条的规定,原告不能在第三天就撤销自己的要约,该行为不产生撤销的效力,原要约仍然有效。因而被告在第三天对原告所作出的承诺是对要约的有效承诺,双方当事人之间成立了修理古画的承揽合同,被告为完成工作占有古画是合法的。据此,法院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责令原告履行承揽合同,而其损失与被告的行为无关,应由原告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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