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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讨债】要约在何种情况下失效?

    发布日期:2020-09-01 15:34  浏览次数:

    《合同法》第20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要约失效: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北京某计算机公司向一家财务公司发出要约,声称有奔腾MMX型计算机, 每台售价12000元, 运输方式为自提,如果接受,可在收到要约时起20天内发出承诺。财务公司接到要约后,经市场调查发现该型号的计算机如果组装的话可以便宜许多,于是向计算机公司发出信件,声称如果将价格下调2000元可以接受。在计算机公司尚未作出同意答复时,市场供求关系发生变化,使组装计算机的价格一涨再涨,财务公司见状立即向计算机公司发出承诺电报,要求购买10台计算机,但计算机公司已注意到计算机价格持续上涨,遂决定暂不出售库存计算机,待价格再涨一些后再出售。接财务公司承诺后,计算机公司复函:你公司已拒绝了我方要约,因此不能再作出承诺,并拒绝向财务公司发货。双方协商不成,财务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被告履行合同。
    该案涉及要约在何种情况下失效。从本案来看,计算机公司向财务公司发函, MMX型计算机每台售价12000元,如接受可在20天内承诺,但财务公司发出的信件改变了要约的主要内容,声称价格下调2000元可以接受,这等于拒绝了计算机公司的要约,构成一项反要约,而不是对原要约的承诺,因此被告的要约在原告拒绝的通知到达被告时即失去效力。既然原要约已经失效,因而后来财务公司又对原要约作出的承诺因失去承诺对象而不具有法律意义,此项“承诺”不能成为合同成立的理由。综上所述,由于被告的要约已经失效,而原告的承诺无任何法律意义,因此原、被告之间的合同关系尚未建立,原告要求法院判决被告履行合同的主张不能支持,法院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