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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讨债】对价格条款表示应与领导商量后再作决定,此表示是否构成承诺?

    发布日期:2020-09-01 15:35  浏览次数:

    原告某冶炼厂得知被告某物资公司有优质铁矿石1000吨,立即派业务员李某前去购买,物资公司提出每吨400元,如果买可在7天内来车提货。李某认为价格太贵,回答说回去与领导商量一下,如7天内不来提货铁矿石可转卖他人。此后第3天又有单位联系购买铁矿石,被告见铁矿石是紧俏货物,便不再等原告,以每吨450元的价格将铁矿石出卖。第5天原告来车提货,但被告已无货物可售。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解决本案的关键是确定原告的业务员李某的回答是否构成一项承诺。如构成,则被告要承担违约责任,如不构成,被告就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21条的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对要约同意的意思表示。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发出了一个要约是毫无疑问的,被告称每吨400元,可在7天内提货,数量双方已经确定为1000吨。但原告业务员李某称回去和领导商量,如7天内不提货,可转卖他人。从中可以看出原告始终没有对被告提出的价格表示同意,仅仅是愿意考虑被告的报价,而承诺是对要约人要约表示同意的意思表示,原告业务员没有同意被告的报价,因此原告的意思表示不能构成承诺。另外,根据《合同法》第23条的规定,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人应当立即作出承诺的意思表示。但本案中原告业务员并没有立即作出承诺,因此要约失效。要约失效后,受要约人不能再作出承诺而使合同成立。没有承诺,原、被告之间也就没有合同关系的存在,被告承担违约责任也就毫无根据。
    原告的意思表示仅仅是一个反要约,即希望被告在7天内不要将铁矿石出售,如被告对这个要约表示了承诺,则他在7天内将铁矿石转售他人就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但从案情来看,并未发现被告对原告的要约表示同意,作出了承诺,因此被告并不受原告的7天内不得出售铁矿石要约的约束,可以自行出售货物。因此,原、被告之间并没有合同的存在,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没有依据,应予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