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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讨债】超过承诺期所作的“承诺”,还是承诺吗?

    发布日期:2020-09-01 15:47  浏览次数:

    《合同法》第28条规定: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因农村小麦收割在即,农民纷纷购买收割机。为满足农民的需要,农机公司向甲农机制造厂发出传真,要求订购50台收割机,价格按前次购买同类收割机的价格计算。如果甲农机厂同意,请在3天之内回复,10天之内发货。甲农机厂接到传真后,因厂长不在,办公室主任将该传真放在抽屉里。3天过后,农机公司见甲农机厂没有回复,便立即向乙农机厂订货,乙农机厂立即发了货。厂长回来后,已是传真发来的第五天,办公室主任将此情况告诉厂长。厂长指示立即发货,并在发货后回电农机公司:同意贵公司意见,并已按贵公司要求发货。农机公司接电后立即回复:因已购到同类货物,原订货物不再订购,请勿发货。但因货已经发出并运到农机公司所在地,农机公司阻止发货的回复没有产生作用。为此农机公司拒收货物,两家因此成讼。甲农机厂认为,农机公司要求在回复后10天之内发货,我们在第六天发的货并同时回复了农机公司,因此,农机公司应当收货并支付货款。
    在此案中,农机公司在向甲农机厂发出要约时,要求该厂在3天之内回复即作出承诺。该要约在到达甲农机厂的当天开始生效,受要约人作出承诺的3天有效期限自此时开始计算。3天过去,甲农机厂没有作出承诺,农机公司的要约便失去法律效力。5天后,尽管甲农机厂作出了回复,但因要约失效,该回复不能作为承诺。该新要约到达农机公司后,农机公司立即作出拒绝表示,即拒绝对新要约作出承诺。因此,农机公司与甲农机厂之间的合同买卖关系没有成立。甲农机厂虽然按照农机公司的要约在10天之内发货,但是这一发货行为应当是合同成立后具体履行合同的行为,如果要约失效,合同没有成立,该履行合同的行为就没有实施的必要。如果一方自行履行,除自愿接受外,对方有权拒绝接受其履行并拒绝支付相应货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