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某商场向某微波炉生产厂家订购500台微波炉,由于是老客户,商场只向微波炉厂发去一份传真。该传真除载明了数量、价款、质量标准内容外,还专门提出请该厂在两个月内送货上门,并要求该厂在一周内答复。微波炉厂收到传真后,立即回电说,传真所述条款都可以接受,但因本厂人手紧张,送货有困难,望能自己到厂提货。商场接到回电后,没有马上回话。过了大约一个月,微波炉价格下跌。商场乘机在另一厂家进足了货。又过了半个月,微波炉厂派人送货上门。商场因已经进够了货,没有资金再进货,便以合同没有生效为由拒收。而微波炉厂则说,货是你们要的,你们坚持要求在两个月内送货上门。虽然当初我们没有答应,但现在我们全部按照你们的意见办了,现在拒收无理,并声称,如果商场一定拒收,他们将诉诸法律。
此案微波炉厂坚持要商场收货与《合同法》的规定不相吻合。商场在传真中除提出其他条款外,还提出请微波炉厂送货上门的要约,微波炉厂在回电中除认可其他条款外,提出请商场自己提货的建议。很显然,微波炉厂的答复已经对要约的实质性条款作出了变更,而不是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全部同意。根据《合同法》第30条规定,此承诺已成为新的要约。如果商场要想做成这笔生意,应当对微波炉厂的承诺即新的要约作出承诺。但商场没有这样做,故合同没有成立。同时,商场向微波炉厂发出要约时,规定的承诺时间是一周,在微波炉厂送货时承诺期限早已届满。因此,微波炉厂的送货上门是在没有合同的情况下作出的要约,如果商场愿意购货,则可直接作出承诺,此合同可以作为即时清结的合同使双方完成交易。但是,商场在货物已进足的情况下拒收,双方交易自然不能成交。在此情况下,微波炉厂坚持要求商场收货实属无理,即使提起诉讼,也难以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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