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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讨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合同,一方当事人是否有权提出订立合同确认书?

    发布日期:2020-09-01 16:01  浏览次数:

    根据《合同法》第33条的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签定确认书。签定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甲公司因生产急需,通过电传向乙机械厂发出订购一台机床的要约,机械厂亦采用电传的形式作出了承诺。第二天,机械厂收到了甲公司的一封信,要求机械厂确认他们通过电传订立的合同。并同时要求机械厂参加在甲公司进行的机床调试,而且根据双方在电传中表达的内容制作了合同确认书,希望机械厂在合同确认书上签字。机械厂认为甲公司的确认书已经在实际上对原承诺的内容进行了实质性变更,是对原承诺的否定,只能说明甲公司没有订立合同的诚意,因此对甲公司采取了置之不理的态度。后来在甲公司的多次催问下,机械厂表示,甲公司在机械厂已经作出有效承诺的前提下,提出签定确认书的行为,一方面是对机械厂的不信任,一方面是对已经成立的合同的违反,是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甲公司却认为自己的行为是正当的对合同进行确认的行为,而机械厂的行为延误了他们正常的生产,给他们造成了经济上的损失。双方各执一词,最后机械厂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双方的合同关系,并由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合同,其中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有权提出订立合同确认书。在本案中,当事人双方采用电传订立合同,甲公司有权提出签定合同确认书,其要求是合法的。并且甲公司在合同确认书中提出的要求既没有改变合同的主要条款,也没有提出新的影响合同成立的内容,因此不能构成对原来合同的反悔。而对于甲方提出的要求,乙方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接受或者不接受,并因拒绝接受该合同确认书而使合同不能成立,但乙方不能认为甲方没有权利提出签定合同确认书。在该案中,因为乙方不同意签定合同确认书,它意味着双方未能就合同的确认书达成一致,因而双方的合同关系尚未建立。既然如此,乙方也就没有权利要求甲方按照合同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