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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讨债】以合同书形式签定的合同,其成立地点应如何确定?

    发布日期:2020-09-01 16:06  浏览次数:

    根据《合同法》第35条的规定,采用合同书或合同确认书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地点是合同成立的地点。
    位于甲县的甲公司与位于乙县的乙公司订立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双方在甲县甲公司的公司所在地进行了协商,就有关的问题达成了一致,草拟了一个合同的样本,其中双方规定:一旦发生纠纷由合同成立地的法院管辖,并约定两周以后签字。一周后,甲公司领导机构调整,原来的经理王某被撤职,上级主管部门新派了一位公司的总经理刘某。刘某上任后认为甲公司与乙公司拟订的合同中关于报酬的规定太高,就通过信函向乙公司提出降低要价,同时在信函中附上了合同文本,并签了字。还在合同上保留了乙公司签字的空间。乙公司收到信函后,不同意甲公司对工程报酬的修改,就通过电报向甲公司申明,如果甲公司因为领导的变更,就改变已经达成协议的合同,那么甲公司即属于不遵守信用,将取消对合同的签定,如果甲公司愿意与乙公司签定建筑工程承包的合同,希望甲公司按照原来的合同样本签定,甲公司收到了乙公司的信函,经公司领导商定,在原来的合同样本上签了字,并寄给了乙公司,乙公司收到了合同,就在合同上签了字。后来,在合同履行中双方发生了纠纷,乙公司告到了乙县法院。
    本案的关键在于当事人双方签字和盖章地点的确定。签字或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最后签字或盖章地点是合同成立的地点。确定了合同签字或盖章的地点也就确定了合同的管辖地点。在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虽然在甲公司的所在地草拟了合同样本,但双方并没有在文本上签字,因而此时合同尚未成立。在此之后,甲公司虽向乙公司提出了新的要约,但遭到了乙公司的拒绝,甲公司经商定在原来的合同上签了字,但并不表明合同已经成立,只有在乙公司也在合同上签字后,双方的合同关系才正式建立。乙公司的签字发生在甲公司签字之后,这表明双方的签字并没有同时发生。依《合同法》关于双方的签字不在同一地点的,以最后签字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的规定,本案合同的成立地应为乙公司所在地,因此依双方发生纠纷时由合同成立地的法院管辖的约定,乙县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乙公司起诉到乙县法院的做法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