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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讨债】本应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该合同是否成立生效?

    发布日期:2020-09-01 16:08  浏览次数:

    《合同法》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某制衣厂为生产高档毛衣向某机械厂订购一套机织设备。双方本应签定书面合同,但由于机械厂说没关系,表示肯定能够在两个月内送货上门,并安装调试成功,故双方没有签定书面合同。两个月后,机械厂准时将设备送到制衣厂,并进行了安装调试。在安装完毕后的试生产过程中,机器出现故障,制衣厂请机械厂的专业人员进行了两次调试,但故障仍未排除。于是,制衣厂以合同未采用法律规定的书面形式为由,要求认定合同无效,并退货。
    在此案中,双方对于不能及时清结的合同虽然没有按法律规定签定书面合同,但机械厂已经履行主要义务,而制衣厂也接受了机械厂的履行,因此,双方达成的协议自成立时有效。本案中,机械厂提供的机器经专业人员多次调试均不成功,表明设备的确存在质量问题,可以认定机械厂没有按合同的要求履行,构成违约,制衣厂可以依《合同法》第111条的规定,合理选择补救方法,可以要求机械厂承担修理、交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等违约责任,如果机械厂的确不可能提供合格产品,制衣厂也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赔偿损失,但不能请求认定合同无效。因此,制衣厂要求认定合同无效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应当得到支持,而其选择退货的补救方法的请求应得到满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