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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讨债】一方未在合同书上签字,但已履行了主要义务,该合同是否成立生效?

    发布日期:2020-09-01 16:09  浏览次数: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某摩托车总装厂与某机械厂经过反复协商,决定签定一份合同。双方拟定合同书文本,该合同书规定,机械厂在3个月之内,向摩托车厂提供5000个汽缸,质量按照国家标准执行,并规定了价格、交货地点等。合同书拟好后,双方商定各自带回去签字盖章。摩托车厂很快将自己那份合同文本签字盖章后寄给了机械厂。两个月后,机械厂按合同的规定给摩托车厂送去3000个汽缸,摩托车厂也按规定支付了货款,3个月后,机械厂没有再继续为摩托车厂提供剩余的2000个汽缸。摩托车厂派人催问,机械厂说因客户太多,无法满足摩托车厂的需要,如果实在要提货,应当在原来价格的基础上加价15%。摩托车厂说,我们之间有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义务履行,不能单方面变更合同。机械厂则说,我们之间并没有正式签定合同,原合同拟定的权利义务对机械厂没有约束力。摩托车厂认为机械厂违反双方的合同约定,如不按合同履行,则将提起诉讼。双方因无法协调一致,摩托车厂向法院提起诉讼。
    此案是关于没有正式签字盖章的合同书是否有效的案件。在此案中,双方对汽缸供货合同条款已经协商一致,并已拟好合同书,因只有一方正式签字盖章,另一方没有正式签字盖章,按《合同法》第32条和第44条的规定,该合同书没有正式生效。此两个条文规定以合同书形式签定的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时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因此,如果以后双方也没有再履行合同,该合同没有正式成立生效应当是没有异议的。但是,机械厂实际上按合同要求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向摩托车厂提供了3000个汽缸,而摩托车厂也按约付了货款。依《合同法》第37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显然,按本条规定,在合同的主要义务已经履行的情况下,双方的合同应是有效合同,对于双方尚未履行的合同义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否则将构成违约。因此,机械厂以自己没有正式在合同上签字盖章为由,认为双方合同没有正式生效,从而拒绝履行剩余合同义务的做法是错误的,而摩托车厂所认为的合同有效,并要求机械厂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要求符合本条法律规定,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