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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讨债】未按国家法律规定签定的合同是否有效?

    发布日期:2020-09-01 16:11  浏览次数:

    《合同法》第38条规定,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义务订立合同。
    按照国家关于粮食收购的政策,某粮食企业本应承担敞开收购农民粮食,并不得降低国家规定的粮食收购价格和延期支付农民的卖粮款的责任,但该粮食企业负责人为了本企业小团体的利益,擅自将粮食收购价格每斤降低0.03元,所赚取的钱用于修建该企业的职工宿舍。同时,为支付该宿舍的工程款该企业负责人又擅自决定只支付给农民应付卖粮款的70%,将剩余的30%的粮款挪用。后来,事情败露,农民要求粮食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粮食收购价重新计算粮款,并立即支付尚未支付的所有卖粮款。
    粮食企业收购农民的粮食行为,实际上是与农民一道完成国家的粮食收购任务。为完成这一任务,粮食企业应与农民签定粮食收购合同。签定此合同时,农民与粮食企业应遵守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具体地说,农民应当将自己的粮食卖给粮食企业,粮食企业应按国家确定的收购价格支付农民卖粮款,而且应当支付现金,而不应开“白条子”。但是,粮食企业没有按国家规定办,反而擅自压价收购,并挪用粮食收购款,违规开出“白条子”,因此,粮食企业与农民之间所签定的违反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农民有权与粮食企业重新按国家规定签定粮食收购合同。按新的收购合同,粮食企业应当按国家收购价支付购粮款并立即向农民支付尚未支付的卖粮款。至于粮食企业负责人违反国家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由有关国家机关给予适当的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