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某房地产公司与王某签定了房屋购买合同,由房地产公司提供一套三居室的住房。王某根据房地产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条款正式签定了房屋买卖的合同,但没有向房屋管理部门登记,王某搬进新居半年后,房地产公司又以高出卖给王某的价格将该房屋卖给了李某。李某持购房合同要求王某搬出该房屋,而王某也拿出购房合同,说自己是该房屋的合法所有人。于是,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将房屋交给自己。
此案两个房屋买卖合同均没有法律效力。因为按照我国有关房地产法律规定,房屋买卖合同签定后,应当到房屋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未履行登记手续之前,买卖合同不产生法律效力。本案李某虽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但由于合同没有生效,其权利难以得到法律的保护。此案应当如何处理更符合公平原则呢?就王某与房地产公司签定的合同看,虽然没有履行登记手续,合同没有产生法律效力,但该合同因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且无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行为,故该合同已经成立,只要履行完登记手续即可生效。而李某与房地产公司签定的房屋买卖合同,因房地产公司已经在此之前将该房屋卖给了王某,在该合同没有正式解除前,不应当将同一房屋再行出卖。因此,房地产公司在第二个房屋买卖合同的签定上有过错,合同是不能成立的,故李某要求王某将该房屋交出的主张不能支持。但如果李某在签定该合同时没有与房地产公司恶意串通,主观上无过错,他有权要求房地产公司承担缔约过失的损失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