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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讨债】附条件的合同,在条件未成就时,该合同能否有效?

    发布日期:2020-09-01 16:29  浏览次数:

    洪某家原有祖遗房屋三间,坐落在甲县,洪某因在乙县工作,即将三间房屋交给邻居陈某夫妇代管和使用。后洪某想将房屋卖掉,陈某要求买下,但因洪某老母尚在,老母因该房屋是其夫所购,睹物思人,坚持反对出卖房屋。并多次对洪某说:只要我健在,就不准你们乱来。由于老母与自己同住乙县,留下该房屋的确没有任何意义,但老母态度坚决又不敢有违孝道。思之再三,洪某便与陈某商议道:我们可以先签定一个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买卖价格,并可声明不再卖与第三人。待老母归西后,再交钱交房。陈某允诺。两人便立下文书字据,并邀陈某邻居刘某为见证人,房屋买卖合同签定后,3年过去了,洪某老母仍然健在。而陈某夫妇的子女日见长大,住房更见紧张,所买的房屋不到手,加层扩建自然不可能,心中难免生怨,但也无计可施。一日,洪母思乡心切,要求回家看看老屋,洪某孝顺,立马请假陪其回乡。陈某夫妇见洪某回家看房,立即热情接待,陈某妻子马某是医生,见洪母身体健康,如洪某不死,不知房屋何时到手。于是,便背着其夫,先在洪母食物里下了泻药。洪母开始拉肚子,住院后,马某又乘出入卫生院的机会,下了致洪母死亡的药物。洪母死后,洪某按约定将房屋交给陈某时,洪母死因查清,系马某所为,马某被处刑后,陈某以谋害洪母是马某的行为,与自己无关,而合同是自己与洪某签定的,要求洪某按约定将房屋产权交给自己,洪某坚决不同意,并要陈某立即搬出去,自己另行处置该房屋。为此,两人争执不下,陈某提起诉讼要求执行合同,洪某则提起反诉,要求陈某搬出该房屋。

    本案洪某与陈某的买卖合同,是一个附生效条件的合同。此处约定的条件为洪母去世。依《合同法》第45条规定,在该条件成就时,房屋买卖合同生效,双方交钱交房。但由于洪母一直健在,因而该条件未曾成就,该房屋买卖合同不能生效。此时马某心生歹意,设计将洪某谋害。马某的谋害行为本是一个刑事犯罪行为,但这一行为是否在民事上构成导致洪某与陈某之间房屋买卖合同成立的法律事实呢?不能构成。因为根据第45条之规定,当事人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该条件不成就。据此,在此案中,洪某与陈某的房屋买卖合同的生效条件即使在洪母被害之后也不能视为成就,故该房屋买卖合同没有生效。因此,洪某不交出房屋有理。应当说明的是,洪某与陈某签定的房屋买卖合同,陈某一方不应当仅仅视为陈某个人与洪某签定的合同,而是陈某夫妇共同与洪某签定的合同,因此,马某的行为作为刑事犯罪行为应当由马某个人承担,但作为民事行为,则应视为合同当事人实施了不正当促成条件成就的行为,尽管该行为陈某没有责任。至于洪某的反诉,即陈某立即搬出自己房屋的要求,则应当看陈某住房的具体情况。如果陈某能够找到其他住房,可以要求陈某搬出,以免引起矛盾冲突,如果陈某实在没有其他住房可搬,则应该说服洪某按出租该房屋处理,在有房可搬时再行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