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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讨债】合同中约定了解除条件,一方恶意阻止条件成就时该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20-09-01 16:30  浏览次数:

    对于附条件的合同,条件是否成就,应依事情的正常发展而定,而不能为了自己的利益去阻止或促成条件的成就或不成就。依《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陈某为一无业游民,欲自己出资开办舞厅,但又没有足够资金,遂向朋友马某提出借款3万元。马某同意借给陈某3万元,并说期限为3个月,不要利息,只要按期还钱就行。陈某遂向马某写了一张“今借马某人民币叁万元整,待舞厅开业后第三个月即偿还”的借条。陈某将舞厅门面装修后,经其他朋友介绍,了解到古玩市场的一些信息,觉得开舞厅不如古玩生意赚钱,遂将该舞厅卖给了第三人徐某,开始专门倒腾古玩。3个月后,马某向陈某要钱,陈为长期占用这3万元无息借款,就说我在借条上写得很清楚,在舞厅开业后的第三个月还钱,现舞厅尚未开业,还款期限尚未到来,故现在不能还钱。马某知道陈某在欺骗自己,就到法院起诉,要求陈某返还3万元的借款。
    在本案中,马某与陈某之间的借款合同是附解除条件的合同。所谓附解除条件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一定条件,并以此条件的成就作为解除合同的根据。本案中双方约定的解除条件系陈某所办舞厅开业,以此作为终止合同效力的条件是符合法律要求的,因为舞厅能否按陈某的设想得以开办,并不是其主观意志可以完全决定的事情,而是一件不能确定何时发生的事情,且这种约定不违法。如果陈某所开舞厅能正常营业,则意味着条件已经成就,该借款合同在约定的期限届满时即丧失效力。
    在本案中,陈某为了去做古董生意,而将已装修好的舞厅卖与他人,这种行为阻止了条件的成就,违背了事情正常发展进程,使本可以正常开业的舞厅变成不可能了,因而应认为是陈某为自己的利益恶意阻止条件的成就,对于恶意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即视为舞厅已正常开业,因而陈某的还款期限已经到来,马某请求陈某按期还款的请求应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