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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讨债】没有代理权的人以他人名义签定的合同是否有效?

    发布日期:2020-09-01 16:34  浏览次数:

    根据《合同法》第48条规定,无代理权人以他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只有经过本人追认后,才对本人发生效力。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没有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或者代理权被撤销后代理人实施民事行为,是无权代理。
    某儿童娱乐城与某创作室签定卡通人物立体造型加工合同,儿童娱乐城为定作人,创作室为承揽人。创作室在完成承揽任务后,就将卡通人物立体造型送往儿童娱乐城,恰好该娱乐城的负责人出差在外,其他工作人员都不知此事,便将该批货收下,只是给创作室出具了一个暂存条。后该负责人回来后,向创作室表明不知此事,要求创作室将货物取走。双方为此发生纠纷,创作室诉诸法院,要求儿童娱乐城支付合同约定的价款。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签定这份合同的儿童娱乐城一方的当事人是王某,王某由于“下海”,已辞去了公职,当时儿童娱乐城责令王某交出所持的合同专用章,但王某以该章已丢失为由而没有交出。随后,儿童娱乐城在本省及本市的各大报纸上登出公告,声明本单位合同专用章丢失、现已更换等内容。而王某以儿童娱乐城的名义,持原有的合同专用章与创作室订立合同时,已是公告登出后2个月。据此,被告方的律师认为这份合同是无代理权人以儿童娱乐城的名义订立的合同,是无效合同。而原告方的律师则提出儿童娱乐城对创作室出具暂存卡通人物立体造型的收据,是追认该份合同效力的表示,而被告又不支付价款,已构成违约。

    王某以儿童娱乐城的名义签定合同的行为是无权代理行为。在本案中,王某在订立合同时,已与儿童娱乐城脱离了工作关系,不再具有职务代理关系,而且王某被要求向娱乐城上交其所持的合同专用章,但王某仍以儿童娱乐城的名义,持该合同专用章与创作室订立合同,显然是无权代理。创作室在签定合同时存有过失,儿童娱乐城在不能收回合同专用章的情况下,立即在本省、本市各大报纸上登出公告,申明原合同专用章作废,这已经尽到高度注意的义务,采取了防止可能会发生不利于自己及相对人事情的得力措施。而王某与创作室订立合同时已是儿童娱乐城登报公告2个月之后的事情,可见,创作室没有尽到谨慎的义务,没有认真审查王某的身份,也没有辨别合同专用章的适用性,其是存在过失的,故不构成表见代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律师提出被告出具了暂存条,是追认的表现,这是不正确的。所谓追认,是本人对无代理权人订立的合同作出明确同意的意思表示。而儿童娱乐城之所以暂存货物,并非是按合同约定受领标的物,而是其他工作人员不知情况,暂时收下货物,留待负责人回来决定。该负责人回来后就明确要求创作室收回货物,是拒绝追认合同的意思表示,因此,该合同对儿童娱乐城不产生法律效力。据此,儿童娱乐城自不负支付价金的义务,法院应驳回创作室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