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合同法》第48条规定,无代理权人以他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只有经过本人追认后,才对本人发生效力。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没有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或者代理权被撤销后代理人实施民事行为,是无权代理。
某儿童娱乐城与某创作室签定卡通人物立体造型加工合同,儿童娱乐城为定作人,创作室为承揽人。创作室在完成承揽任务后,就将卡通人物立体造型送往儿童娱乐城,恰好该娱乐城的负责人出差在外,其他工作人员都不知此事,便将该批货收下,只是给创作室出具了一个暂存条。后该负责人回来后,向创作室表明不知此事,要求创作室将货物取走。双方为此发生纠纷,创作室诉诸法院,要求儿童娱乐城支付合同约定的价款。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签定这份合同的儿童娱乐城一方的当事人是王某,王某由于“下海”,已辞去了公职,当时儿童娱乐城责令王某交出所持的合同专用章,但王某以该章已丢失为由而没有交出。随后,儿童娱乐城在本省及本市的各大报纸上登出公告,声明本单位合同专用章丢失、现已更换等内容。而王某以儿童娱乐城的名义,持原有的合同专用章与创作室订立合同时,已是公告登出后2个月。据此,被告方的律师认为这份合同是无代理权人以儿童娱乐城的名义订立的合同,是无效合同。而原告方的律师则提出儿童娱乐城对创作室出具暂存卡通人物立体造型的收据,是追认该份合同效力的表示,而被告又不支付价款,已构成违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