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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讨债】经被代理人追认的无权代理行为,产生何种法律后果?

    发布日期:2020-09-01 16:37  浏览次数:

    某研究院经人介绍与某实业公司业务员张某联系购买电视机事宜,在协商过程中,研究院向张某提出由实业公司向研究院提供彩电40台,张某未经单位同意就向研究院作出了承诺。事后,研究院给了张某空白支票一张,张某将支票金额填写为57200元后,人到实业公司账户内。收到钱后,实业公司先后两次供给研究院“北京”牌18英寸彩电9台,“黄河”牌20英寸彩电12台,计价款33528元,余下的23672元货却一直没有提供。为此,研究院几次催实业公司供货或者退回剩余的货款,实业公司总是以此事是张某所为,与公司无关为由拒绝供货、退款。研究院在催货催款未果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案中的实业公司业务员张某未经委托,未经单位领导同意,就以单位名义与研究院口头订立了彩电购销合同,并“代理”实业公司预收了货款,其行为属于无权代理。但是应当看到,研究院在与张某接触时,张某的身份是业务员,研究院没有理由怀疑张某的代理权。事后,当张某将货款人到实业公司账户时,公司并未提出异议,同时还先后两次交付彩电21台,使合同已经部分履行。由此可见,公司对张某以自己名义与研究院签定买卖电视机的合同是知道的,但是,公司并未作出否认表示。因此,可以肯定公司对张某的无权代理行为已经给予了追认。一经追认,其代理行为自始有效,产生代理的法律后果。在此情况下,公司应当全面履行合同。如不履行合同,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据此,在合同没有履行完毕的情况下,公司拒绝再履行合同,也不退还货款,于法无据,应当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