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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讨债】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发布日期:2020-09-01 16:38  浏览次数:

    在《合同法》上,对于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如果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则可以向本人主张代理的效力,要求本人承担责任,这一制度称为表见代理。法律设此制度旨在保护善意第三人,保障交易安全。《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原告李某(女)与被告张某因感情不合,于1999年12月10日协议离婚,因原告暂无住处,经被告同意仍住被告处。2000年2月,原告以其积攒的10万元购买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的一套两室一厅房屋,该公司向其交付了一份购买凭据,凭据除载明已交付的房款外,并规定可凭此领取该房钥匙,并于5月上旬到房管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原告将此凭证放其住处,被被告发现。因原、被告曾存在财产纠纷,被告于同年3月5日将该凭证以9.5万元转让于陈某,陈某不知原、被告已离婚,对载有李某姓名的凭据未表示怀疑。被告在获得陈某支付的价款后,告之原告已转让凭据,并拒绝交还价款,双方发生争执。4月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被告与陈某的转让行为无效,请求被告返还凭据,赔偿损失。

    被告在未获得原告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以原告的名义转让原告的购房凭证,构成无权代理。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与他人订立合同,是一种效力待定的合同而不是绝对无效的合同。如果本人事后予以追认则可使无权代理行为有效。然而本案被告没有也不可能事后追认被告的无权代理。那么,被告实施的无权代理行为是否当然无效?
    本案中,尽管被告未获得授权,但陈某主观上是善意且无过失的。因为他不知道也不应该知道原、被告已经离婚,被告转让该凭证的行为须经原告同意。尽管凭证记载的是原告的姓名,但由于原、被告仍住在一起,这一事实足以使第三人陈某相信被告有权处分或处分时是有代理权的,他根本无需找原告核对被告是否有权处分或在处分权前是否获得了授权。正因为陈某是善意无过失的,因此即使被告以原告名义处分该凭证时未获得原告的授权,原告事后也不予追认,被告与陈某之间转让凭证的合同仍然有效。被告与陈某之间转让凭证的行为有效,原告无权要求确认该行为无效,并要求被告返还凭证,而只能要求被告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