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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讨债】显失公平的合同,其效力如何?

    发布日期:2020-09-01 16:49  浏览次数:

    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齐甲有家传玉虎一对,十分珍贵。其父临终前曾对齐甲交代说:该玉虎是祖上传下来的,祖上曾有遗训,任何时候,任何人,出任何价格都不准将玉虎出卖,现在该玉虎已经传了6代,以后还要一代一代传下去。齐甲接过玉虎后,一直妥善保管了30年。齐甲同族齐乙知道该玉虎在齐家的重要性,曾向齐甲提出过用高价钱将一对玉虎买去,但被齐甲拒绝。齐甲之子齐丙在一国家机关当干部,极有政治前途,但因与某女士有染,被齐乙录像。为此,齐乙以此要挟齐丙,要齐丙以极低的价格将玉虎卖给他,才交出录像带。齐丙担心齐乙将录像带公之于众,对自己的政治前途不利,便在与其母商议后,同意齐乙的要求,于是,齐丙与齐乙签定了出卖玉虎的协议。该协议规定玉虎分两次交出,其间隔时间为两周。在交出第一只玉虎后,齐甲知道了这一消息,大怒,厉声斥责其子违背祖宗遗训,并到齐乙家去取回玉虎。齐乙说玉虎买卖有两方协议,并向齐甲出示了该协议,并说自己根本没有要挟齐丙之事。在要不回玉虎的情况下,齐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合同。后人民法院请有关部门对玉虎进行签定后发现,该玉虎极为珍贵,齐乙所出价钱不及玉虎1/100。

    此案可基于胁迫或者显失公平而提起撤销权诉讼,该玉虎买卖合同是可撤销的合同。在此案中,如果齐甲为顾全儿子面子而不愿意出示证明齐乙胁迫的证据,那他只有举证证·明该合同显失公平才有可能撤销该合同并收回玉虎。因为玉虎价值甚高,而齐乙所出的价钱甚低,合同显失公平。如果齐甲在诉讼中提出撤销请求的事由是显失公平,那么依《合同法》第54条规定,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据此,齐甲提出撤销合同的请求应当得到满足,法院应当撤销该项合同。该合同被撤销后,齐甲不但可以不再交出第二只玉虎,而且有权要求齐乙退还所交出的第一只玉虎。因为可撤销合同在被撤销后,该合同丧失法律效力,且这一确认丧失法律效力的判决可以上溯至合同订立之时。但是可撤销的合同并不必然无效。如果这一合同齐甲不请求撤销,或者明确表示放弃请求撤销合同,则齐乙有权要求齐家交出第二只玉虎。因为可撤销合同如果撤销权人不愿意行使撤销权,该合同则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