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以欺诈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的手段使双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某县繁育场场长孙某到某县鱼粉饲料加工厂联系购买鱼粉。鱼粉饲料加工厂厂长高某当即从仓库中提取样品,并出具有关部门对该厂鱼粉质量检测报告的复印件;孙某看过检测报告后,当即与高某签定了购买价款为1万元的鱼粉的合同。合同约定:“鱼粉质量应含蛋白质45%,含盐不超过5%。”繁育场收货后,发现鱼粉质量与合同约定严重不符,要求退货。鱼粉饲料加工厂称其按样品发货,如退货就交纳违约金。双方发生纠纷,繁育场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查明,样品质量与标的物相符,但鱼粉质量检测报告的复印件是伪造的。
在本案中,原告是受到被告的欺诈而与之订立了鱼粉买卖合同,该合同没有反映出原告的真实意思。首先,被告在主观上有过错,意欲通过出示假鱼粉质量检测报告而使原告陷入错误,从而与之订立合同。其次,被告所出示的鱼粉质量检测报告是伪造的,是被告故意提供虚假情况,实施欺诈行为的表现。再次,正是由于该份伪造的鱼粉质量检测报告使原告陷入错误,认为鱼粉样品与该报告的质量要求相吻合,可见被告的欺诈行为与原告的错误认识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复次,原告正是基于这种错误而与被告签定了鱼粉买卖合同,说明合同的签定是原告错误认识的结果。因而,该份鱼粉买卖合同是因被告的欺诈而订立的。
依《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该项合同为可撤销的合同。原告既可以请求法院确认该项合同的效力,也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该项合同。如选择请求确认该项合同的效力,因合同价款与标的物质量严重不符,显失公平,因而原告可请求法院变更合同的价款,从而以较低价款接受被告提供的鱼粉。如原告选择请求法院撤销该项合同,则法院应满足其请求,.撤销该项因受欺诈而签定的合同,合同一旦被撤销则自始无效。双方应相互作出退还,原告并可请求被告赔偿因此给自己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