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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讨债】合同中双方未就价格条款达成一致,应如何确定价格?

    发布日期:2020-09-01 16:55  浏览次数: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依照上述原则仍不能确定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中秋在即,某商场向某副食品公司订购月饼5万盒,要求其在中秋节前一个月开始交货,中秋节前一周交货完毕,价格按去年的价格计算,并希望在一周内回复。10天后,食品公司回电传,同意某商场的意见。又过了3天,食品公司又发出传真给商场说,今年原材料提价,按去年价格难以执行,希望能在去年基础上提价6%。同时因各地要月饼的商家很多,交货时间放在中秋节前一个半月开始交货,中秋节前3天将货交完。而后,商场回电传给食品公司说,同意贵方交货安排。后食品公司在中秋节前一个半月开始发货,中秋节前三天将货全部发给商场。但在支付货款时,两家发生纠纷。商场认为应当按去年的价格计算,因为在订货时已经讲清楚。食品公司说在供货之前已经给商场发出传真,故理应在去年的基础上提价6%。为此,食品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收回货款。

    此案商场要求食品公司在一周内回复,但食品公司在10天时才正式回复同意商场意见。可以看出,食品公司在承诺期限届满时并未作出承诺,要约自然失效。至于食品公司在承诺期限届满后作出的承诺,应当视为食品公司对商场发出的新要约。三天后,食品公司在电传中提出的在去年的基础上提价6%和对发货时间的意见,应当视为对其提出的要约的修改,是新的要约。商场接到电传后,其回复的电传为“同意贵方交货时间的安排”,而未对价格问题正式表态。应当视其承诺只对交货时间达成一致。由于双方已经在合同的标的、数量、交货地点、交货时间等问题上达成一致,故虽价格问题没有达成协议,但并未影响合同的成立。双方在合同价格上的纠纷,应按《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如果双方在价格问题上达不成一致,就按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法院完全可以按此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