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依照上述原则仍不能确定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中秋在即,某商场向某副食品公司订购月饼5万盒,要求其在中秋节前一个月开始交货,中秋节前一周交货完毕,价格按去年的价格计算,并希望在一周内回复。10天后,食品公司回电传,同意某商场的意见。又过了3天,食品公司又发出传真给商场说,今年原材料提价,按去年价格难以执行,希望能在去年基础上提价6%。同时因各地要月饼的商家很多,交货时间放在中秋节前一个半月开始交货,中秋节前3天将货交完。而后,商场回电传给食品公司说,同意贵方交货安排。后食品公司在中秋节前一个半月开始发货,中秋节前三天将货全部发给商场。但在支付货款时,两家发生纠纷。商场认为应当按去年的价格计算,因为在订货时已经讲清楚。食品公司说在供货之前已经给商场发出传真,故理应在去年的基础上提价6%。为此,食品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收回货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