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1999年8月24日,甲电冰箱厂(供方)与乙电器商行(需方)签定了一份买卖A型电冰箱合同。合同规定:由甲电冰箱厂供给乙电器商行A型电冰箱300台,单价2300元,货款总计69万元。供方于1999年12月30日前发货,一次性交货,货到即付款,结算办法为经银行托收承付,质量实行三包,保修期3年,供方代运。如有违约,则按违约部分5%交付违约金。1999年12月30日供方向需方索要货款,需方以未收到供方货物为由拒付。后供方起诉需方,要求需方承担违约责任。
在此案中,供需双方在合同中并未规定履行合同的先后,对于需方付款的时间也未作出明确约定。按双务合同履行的原则,双方应同时履行,一方在不履行自己的义务前无权要求对方履行,另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有权拒绝自己的履行,这就是同时履行抗辩权,本案被告没有先行给付的义务,合同规定货到即付款,既然原告尚未履行自己的义务就无权要求被告先行付款,被告以未收到货物为由拒付货款是在正当地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并未构成违约,因而不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应注意的是,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只能起到暂时中止履行的作用,免去行使方迟延履行的责任,但合同的履行本身并未得到解决。因而双方还应对未确定的事项再行协商,以确定具体履行时间,如协商不成,按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如依此仍然不能确定,依《合同法》第62条规定,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