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要求。
某机械研究所与某机械厂签定了一份加工承揽合同。合同规定,由机械厂按照机械研究所提供的设计图纸为机械研究所制造液压船台小车5辆,每辆造价5万元,共25万元。货款分三期支付。即5月底付7万元,10月底付10万元,剩下的8万元货款在11月底前支付,而交货时间则在12月底。制造小车的原材料由机械厂自行提供。合同签定后,机械研究所按约向机械厂支付了前两期17万元货款。但其后,机械研究所给机械厂去函,称由于市场上原材料价格急剧下降,原来双方约定的25万元货款过高,要求减少5万元。但机械厂复函表示拒绝,并按计划继续制造液压船台小车。但在11月底机械研究所只给机械厂汇去3万元,机械厂予以接受。在12月底交货期限届至时,机械厂以机械研究所未按约定先期付款为由,拒绝了研究所的交货请求。双方由此产生纠纷,最后诉至法院。

解决本案纠纷的关键在于认定机械厂是否有权拒绝交货。在本案中,机械研究所与机械厂的加工承揽合同是双方一致的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该合同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依合同约定,机械研究所在11月底前分三期付款,而机械厂则在12月底前交货,因此双方履行合同义务是有先后顺序的。对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即研究所而言,其履行前两期的付款义务是及时的,符合合同约定,但其履行的第三期付款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由于其提出的减付货款的建议被机械厂拒绝,表明双方并未对合同内容予以变更,因而机械研究所仍应按合同约定在11月底向机械厂支付8万元货款,但研究所只支付了3万元,这是一种违约行为。《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履行一方未履行,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在本案中,应先履行债务的机械研究所未能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后履行方机械厂有权拒绝自己的履行,这种权利称之为先履行抗辩权。但此种抗辩权的行使应根据对方不履行债务的程度来进行。在本案中机械研究所已履行了部分债务,因而机械厂只能拒绝履行自己相应的义务,即只能拒绝交付1辆液压船台小车,所以机械厂拒绝履行全部交货义务的行为也构成违约。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合同双方均已构成违约,双方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