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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讨债】债权人可否拒绝债务人的提前履行?

    发布日期:2020-09-01 17:08  浏览次数: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同。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某市甲食品商店与乙食品厂于1999年7月中旬签定中秋月饼购销合同。合同约定,1999年9月10日食品厂向食品商店出售月饼500公斤,由食品厂送货至食品商店并结清货款。7月末食品厂便将合同约定的500公斤月饼送到该食品商店。由于距中秋节尚有近两个月的时间,难以马上销售,且食品商店库存仓位不足,遂拒绝接受该食品厂的500公斤月饼。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并诉至法院。
    本案涉及到债权人可否拒绝债务人的提前履行问题。一般来讲,双方应严守合同,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履行是其应尽的义务,因而既不得迟延履行,也不得提前履行。但对于提前履行法律也不绝对禁止,如果提前履行并不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则提前履行是允许的,债权人也无必要拒绝这种履行。如借贷合同中债务人的提前履行不仅不会造成对债权人利益的损害,相反会使债权人的债权提前实现,此种情况下的提前履行是允许的,债权人不必也不应拒绝。但如果提前履行会造成债权人利益的损害,则债权人有权予以拒绝。本案中债务人乙的提前履行行为即属这种情况。本案中合同约定乙的履行时间为1999年9月10日,而其于7月末就将500公斤月饼送至甲处,属于提前履行,此种提前履行势必给甲增加保管标的物的成本负担,挤占其流动资金,造成产品的积压,从而损害债权人甲的利益。依《合同法》第71条规定,对于损害其利益的提前履行,债权人有权拒绝接受,因而本案中甲有权拒绝乙的提前履行,而由此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应由债务人乙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