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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讨债】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债权人是否有权拒绝接受?

    发布日期:2020-09-01 17:09  浏览次数: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某机床厂为了组装一套性能先进的机床,与某机械厂签定了一份机器设备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由机械厂负责供应该机器设备的整套零部件,所有零部件一起交付。零部件交付后,由机械厂技术人员在机床厂车间负责安装调试。在调试成功之后,机床厂一次付清货款。合同签定之后,机械厂按期运来了零部件。机床厂检验时发现,在零部件中,有一种螺丝与合同约定的标准不符,而该螺丝又是机床中的关键部分,因此,机床厂拒绝接收全部零件。
    按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交付全部零部件是机械厂的主要义务。但其提交的零部件有一种螺丝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这是机床厂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履行质量的表现。对此,机床厂有权予以拒收。同时,虽然其他零件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但对机械厂提出的部分履行交货义务的要求,作为债权人的机床厂有权予以拒绝。因为螺丝是机床关键零件,没有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的螺丝,即使其他零部件达到了合同约定的标准,整台机床也无法有效地工作,达到机床厂的要求。因此,如果只接受其他零部件,会损害债权人利益,《合同法》第72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据此,机床厂有权拒绝机械厂的部分履行要求。